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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章程


杭州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杭州市旅行社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angzhou Travel AgenciesAssociation  (缩写为:HZTAA)

第二条  本会是杭州市旅行社行业自愿结成的群众团体,由全市从事旅行社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与旅行社密切相关的部门组成,是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行业参与各种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市场主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发展,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杭州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杭州市旅游委员会的领导和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杭州市中河中路168号浙江国贸大厦1203室,邮政编码:31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行业的团结、协作和自律,组织会员单位研究、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

(二)积极支持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从事杭州旅游资源及产品开发、旅游宣传促销、旅游经营管理等活动。

(三)开展旅行社行业管理活动或协助、参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四)维护会员和旅游者的合法权利,向政府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并协助贯彻执行。

(五)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和报道反馈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单位提高服务质量。

(六)根据发展需要,积极举办和协助业务主管部门举办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和旅游咨询、员工培训、技能大赛、会员表彰会等活动。

(七)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交流、考察学习、培训实习与合作。

(八)编辑行业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协同业务主管部门办好行业刊物。

(九)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为增强本会的经济实力,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创办经济实体。

(十)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一)积极加强与杭州市旅游协会及产业链相关协会的合作,谋划产业良性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在本市从事旅行社经营(包括与旅行社密切相关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者。

(二)个人会员:凡有一定的旅游工作实践经验或研究能力的旅游工作者、旅游教学、旅游理论工作者及其他有志于旅游研究的人员,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会员申请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力;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参加社会科学论文评奖以及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荣誉权;

(五)有对本会工作和负责人建议权、质询、批评监督权;

(六)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力;

(七)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工作和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先进经验、研究成果等;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八)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逾期三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会员单位,其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包括书面委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旅游委员会和市民政局审批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任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包括书面委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召开年会一次,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年会内容,包括总结工作,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交流经验和学术论文,评比表彰先进、推荐、表彰优秀成果,审议财务和决议其他重要事宜等。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1/3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如遇工作调动,即自动免去理事、常务理事职权,并由该单位新任领导暂时履行理事、常务理事职权,经提交理事会选举后正式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会社立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联席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旅游委员会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旅游委员会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及秘书长联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及秘书长联席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对各分支机构实行领导和布置、检查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主持其他重要事宜;

(六)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能:

(一)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和对各分支机构的秘书处实行领导;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业务分类,分别设立分支机构,统一称为杭州市旅行社行业协会。

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它的民事责任由本会承担。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分支机构下面不得再设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可以在本会章程的原则下制定各自的管理办法,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各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按本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推举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接受政府委托事项的有偿服务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旅游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市旅游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市旅游委员会审查同意,向杭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旅游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开办的相关实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旅游委员会和市民政局监督执行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主要用于发展杭州旅游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